为什么强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07 16:01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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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由于残疾人的生理特点,残疾人劳动就业对工种、岗位以及就业环境的适应存在特殊性。针对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依法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通过消除或减轻残疾影响,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工种和岗位,不仅是对残疾人劳动者的尊重和支持,也是对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运用。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应避免残疾人因功能丧失而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如针对听力残疾人就业提供的工种和岗位,不应是通过听力或以听力为主要手段来实现。这款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以残疾人难以满足岗位需求为由辞退或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在就业中处于相对主动和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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