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07 16:03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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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链接:发达国家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

    《德国促进就业法》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雇残疾职工。德国和荷兰残疾人的就业合同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除非国家机构同意,否则不允许解雇。美国《残疾人保护法案》和《家庭和病假法案》则规定,残疾人在12周病假期间,雇主不得予以解雇。日本《残疾人就业促进法》规定,雇主解雇残疾工人时,必须事先向公共就业保障机构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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