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就业方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07 16:05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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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约有110万残疾人在该领域实现就业。对残疾人实行集中就业政策,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残疾人口众多,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有3400多万,将这些残疾人全部推向劳动力市场,不仅会增加社会用人单位的压力,也将使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难度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是,大部分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人和一些残疾程度较重的其他类别的残疾人不适宜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实现就业,有必要为他们开辟特殊并且可行的就业领域。而通过集中就业的形式,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上问题,还有利于针对残疾人的生理、心理以及职业技能等特点,在生产生活管理、就业岗位设置和辅助功能补偿等方面发挥集中优势和规模效应。但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的集中就业,国外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中的残疾人职工占绝对的多数,非残疾人职工仅占很小的比例。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强调以非残疾职工为主,既有利于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又促进了残疾人和其他职工的融合。为此,集中就业被确定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及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有效形式。

    分散就业,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相对分散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约有317万残疾人在该领域实现就业。一方面,残疾人作为公民,与健全人同样具有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渠道具有多样性、广泛性,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同时,分散就业可以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增强残疾人与社会的交流融合,有利于帮助残疾人和谐融入社会主流,最终推动“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实现。因此,通过一系列扶持保障措施,减轻残疾影响,消除外界障碍,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宗旨原则的重要体现。

    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此,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将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确定为本条例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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