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乡采取了哪些措施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15 11:09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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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保障法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了本地区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进一步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建设审批验收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有关规章和政策,推动了残疾人保障法的落实和有关专项业务的开展。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并有天津、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等10省(区、市)完成了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各省均制定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综合性的残疾人优待和扶助规定,河北、陕西制定了残疾人特殊教育实施办法,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广东等省、市制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为将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残疾人优待和扶助规定真正落实到残疾人身上,有立法权的市开展了相关残疾人立法,其他的市和县、乡积极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具体规定。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有160个市、1095个县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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