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制定的保护残疾人权益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15 11:10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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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全部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山西、安徽、湖北等6个省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制定了残疾人的优待和扶助规定;内蒙古、福建、贵州等6省(区、市)以省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了残疾人的优待和扶助规定。此外,青岛、沈阳、长春、太原、济南、贵阳、无锡、包头、抚顺、深圳、武汉、珠海、银川、邯郸、淄博、大连、广州、西安、成都、汕头、宁波、呼和浩特、杭州、合肥、长沙、海口、西宁、唐山、苏州、乌鲁木齐、石家庄、南京市等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分别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台了保护残疾人权益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此外,我国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或与残疾人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如台湾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香港的残疾歧视条例、澳门的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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