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的政策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15 11:15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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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4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作出规定。通知说,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当前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问题,在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城市,可作为过渡性措施,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原则,由残联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允许运营的区域,应控制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总数。未经批准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通知还对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符合的条件、应办手续、应遵守的规定等进一步作出规定。自2000年以来,由于一些城市在未出台妥善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了取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的极端做法,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引发了残疾人强烈反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7年5月,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主要精神是:鉴于目前我国许多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各地要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全面清理,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在没有解决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作为过渡措施,加强管理;要通过经济补贴置换车辆、安置或扶持就业、发放经济补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

    为切实执行《意见》,2007年6月,国务院残工委秘书处、中国残联分别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残工委秘[2007]10号)、(残联发[2007]20号),要求各地不能再出台与《意见》精神相悖取消运营的文件,允许和默许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的城市,要切实加强管理,变无序运营为有序运营;已取消运营但未出台切实可行的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政策、残疾人生活困难、反映强烈的,要依据《意见》精神,对运营问题进行研究安排;已取消运营的,运营与否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等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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