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主要数据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5-15 11:18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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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残疾人状况正处于一个快速变动的阶段。今后十几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还将发生较大变化。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承诺收集残疾人状况信息,包括统计和研究数据,以制定和实施政策,落实本公约"。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国残疾人状况的变化,给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加强残疾人状况监测十分必要和迫切。2006年中国残联开始研究建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系统,2007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正式启动了这项工作。

    一、监测基本情况

    本次监测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拓展和延伸,旨在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残疾人状况的变化情况,为相关立法、政策、规划及业务工作的调整、评估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信息和依据。监测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残疾人小康指标体系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指标确定,包括残疾人生存、发展和环境状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状况及变化情况。本次监测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基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框架,在734个县级样本中各抽选一个调查小区作为国家级监测样本单位,对该小区已定性的全部残疾人及其家庭状况进行监测。本次监测起止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本次监测的734个小区应监测残疾人23844人,实际监测22095人,失访1749人。失访原因具体为:走失占总失访人数的2.2%;外迁占总失访人数的34.8%;死亡占总失访人数的63.0%,其中疾病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89.8%。本次监测入户实际调查22095人,涉及残疾人家庭19359户。残疾类型包括:视力残疾3333人,听力残疾5108人,言语残疾699人,肢体残疾6259人,智力残疾1667人,精神残疾1680人,多重残疾3349人。监测对象男性11447人,占51.8%;女性为10648人,占48.2%。男女性别比为107.5。从城乡看,城市为5277人,占23.9%;农村为16818人,占76.1%。

    二、监测家庭基本情况

    (一)家庭户规模

    2007年度城市残疾人家庭户规模平均为31人,农村残疾人家庭户规模为35人,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4人。

    残疾人家庭户规模为2人的所占比例最高,为26.0%;3人户家庭比例为20.2%,4人户家庭比例为18.2%。5人户及以上家庭所占比例合计为25.6%,单人户家庭占全部监测残疾人家庭户的10.0%。

    (二)婚姻状况

    18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占11.9%,较2006年的12.4%稍微有所下降;在婚有配偶占62.6%,比2006年的60.8%略有上升;离婚及丧偶占25.5%,较2006年26.8%下降了一个百分点。

    (三)残疾儿童监护人情况

    在18岁以下残疾儿童中,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占残疾儿童总数的82.8%。但监护人仅为父亲或母亲和监护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占比例不容忽视,有5.5%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仅为父亲或母亲,有8.2%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四)住房基本情况

    自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监测对象中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占全部监测对象的37%。其中,农村残疾人住房状况的改变占主要部分,为84.7%,城市残疾人住房状况改变比例占全部住房状况变化的15.3%。其中,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增加0.4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2.8平方米。监测残疾人口的人均住房面积城市为16.7平方米 ,农村为20.2平方米。

    (五)家庭经济状况

    1.收入状况

    在城市监测残疾人家庭中,人均总收入为7859.48元。其中转移性年收入最高,人均为4255.51元;其次是工薪年收入,人均为2675.99元;接着依次为经营年净收入(484.02元)、财产性年收入(198.85元)、借贷年收入(182.57元)、出售财物年收入(62.54元)。在农村监测残疾人家庭中,人均总收入为3969.28元。其中经营年总收入最高,人均为1615.57元;其次是工薪年收入,人均为1326.70元;接着依次为转移性年收入(582.23元)、借贷年收入(227.62元)、财产性年收入(185.80元)、出售财物年收入(31.36元)。相比之下,城市残疾人家庭的年收入要明显要高于农村残疾人家庭,而且收入结构也存在一定差异,城市残疾人家庭较多地依赖转移性年收入,而农村残疾人家庭较多地依赖经营年收入。

    2.支出状况

    在城市监测残疾人家庭中,人均总支出为6191.03元。其中食品年支出最高,人均为2400.79元;其次是医疗保健年支出,人均为1127.18元;接着依次为居住年支出(746.84元)、教育和文化年支出(389.97元)、转移性年支出(339.46元)、交通和通信年支出(327.04元)、衣着年支出(2573.37元)、社会保障年支出(198.45元)、设备用品年支出(122.73元)、杂项商品年支出(112.43元)、借贷还债年支出(109.40元)、年交纳所得税(59.37元)。在农村监测残疾人家庭中,人均总支出为3537.10元。其中食品年支出最高,人均为1332.40元;其次是医疗保健年支出,人均为465.06元;接着依次为居住年支出(402.19元)、经营年支出(355.06元)、转移性年支出(188.64元)、交通和通信年支出(177.15元)、教育和文化年支出(176.03元)、衣着年支出(141.75元)、借贷还债年支出(116.15元)、杂项商品年支出(56.61元)、设备用品年支出(40.42元)、财产性年支出(31.67元)、社会保障年支出(20.05元)、生产性固定资产年折旧(17.35元)、税费年支出(16.57元)。相比而言,在监测残疾人家庭中,食品年支出仍占最大份额。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和农村监测残疾人家庭在经济支出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不仅表现为支出数量上的差异,在支出项目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如农村残疾人家庭需要承担经营年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年折旧、财产性年支出、税费年支出,而城市残疾人家庭则无这些支出项目。

    (六)家庭电话、电脑及家用电器拥有情况

    城市残疾家庭中固定电话拥有率为68.0%,移动通讯设施手机或小灵通拥有率为43.6%;农村中对应的比例为37.7%和26.1%。

    城市残疾人家庭中,电脑拥有率为13.6%,农村残疾人家庭拥有电脑为0.9%。

    城市中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的拥有率分别为89.3%、60.6%、61.7%,农村中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的拥有率分别为58.6%、11.8%、20.3%。

    三、监测对象基本情况

    (一)康复服务状况

    本次监测残疾人中,有19.0%的残疾人一年内接受过康复服务,在城市这一的比例为29.5%,在农村这一的比例为15.7%。

    城市中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依次为治疗与康复训练(13.8%)、康复知识普及(10.5%)、辅助器具配备(7.6%)、日间照料与托养(6.2%)、心理疏导(6.1%)。农村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依次为治疗与康复训练(8.4%)、日间照料与托养(4.6%)、心理疏导(3.6%)和康复知识普及(3.6%)、辅助器具配备(3.0%)。残疾儿童家长接受过培训的比例,城市为10.5%,农村为8.3%。分残疾类别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视力残疾16.2%、听力残疾13.1%、言语残疾15.6%、肢体残疾22.1%、智力残疾17.0%、精神残疾32.1%、多重残疾20.1%。

    (二)教育状况

    1.儿童义务教育情况

    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学比例为63.3%,城市和农村残疾儿童在学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分别为65.6%和63.0%。

    2.成人受教育程度情况

    18岁及以上城市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的比例为24.8%,小学教育程度的比例为30.3%,初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6.4%,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9.4%,中专教育程度的比例为4.3%,大学专科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7%,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1%。18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的比例为49.1%,小学教育程度的比例为36.0%,初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12.1%,高中教育程度的比例为2.1%,中专教育程度的为比例为0.5%,大学专科教育程度的比例为0.2%。

    (三)就业状况

    1.职业技能培训

    从监测数据看,在就业年龄段 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中,有3.2%在1年内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有96.8%在1年内未曾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

    2.城镇失业登记

    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失业残疾人中,进行失业登记的为10.6%。

    3.就业情况

    城市中,有32.4%的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有工作;农村中,有53.1%的在就业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有工作。

    4.未就业原因

    生活能自理的18到59岁的男性和18到54岁的女性残疾人中,未就业原因的前三位是,城市中依次为退休(21.2%)、丧失劳动能力(20.9%)、因单位原因失去原工作(18.6%);农村中依次为丧失劳动能力(40.8%)、料理家务(34.7%)、其他原因(16.2%)。5.未就业生活来源

    生活能自理的18到59岁的男性和18到54岁的女性残疾人中,未就业者生活主要来源是,城市中依次为领取基本生活费(36.2%)、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35.3%)、退休金(21.5%)、其他(6.1%);农村中依次为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76.3%)、其他(10.5%)、领取基本生活费(9.3%)。农村中一半以上要依靠家庭供养,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大。

    (四)社会保障状况

    1.社会保险情况

    16岁及以上城市残疾人中,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为42.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33.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6.0%,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为3.3%,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1.6%,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为0.7%。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比例为58.0%。16岁以上农村残疾人中,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为10.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9.5%,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为0.1%,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0.3%,参加生育保险的比例为0.1%。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比例为89.2%。2.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济情况。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比例为19.7%,比2006年的13.3%有所提高;农村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比例为12.5%,比2006年的5.1%有较大提高。城市中,获得救济(现金或食物)的残疾人比例为22.2%,比2006年的9.8%有很大改善;农村中,获得救济的残疾人比例为26.6%,比2006年11.7%也有所提高。3.救助需求情况接受监测的残疾人中,救助需求比例最高的是医疗救助,城市为57.8%,农村为69.1%;其次为生活救助,城市为41.4%,农村为60.2%;第三位的是康复救助,城市为30.1%,农村为37.9%。最后是教育救助,城市为10.4%,农村为14.7%。4.参加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监测的农村残疾人中,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是84.4%,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占15.6%。大多数农村的残疾人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环境和社会参与状况

    1.社区(村)提供服务情况

    有14.3%的残疾人接受过社区(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未接受过的占85.7%。

    城市中有24.2%的残疾人接受过社区(村)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农村中这一比例为11.2%。

    在接受过社区(村)服务的残疾人中,对社区(村)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4.8%;感到一般的比例为15.1%,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0.1%。在接受过社区(村)服务的残疾人中,城市里对社区(村)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6.7%,感到一般的比例为13.2%,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0.1%;农村里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3.4%,感到一般的为16.5%,感到不满意的为0.1%。2.参加社区(村)公共事务和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情况。有4.8%的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20.1%的监测残疾人偶尔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共事务和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不参加的比例最高,为75.1%。总体上看,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比例较低。有7.7%的城市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偶尔参加的比例为21.1%,不参加比例为71.2%;有3.8%的农村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社会活动,偶尔参加的比例为19.8%,不参加的比例为76.4%。3.城镇社区无障碍设施情况。城镇社区有坡道和盲道的比例分别为45.1%和43.2%,有提示字幕的占30.4%,有扶手等设施的占26.9%,有自动门、无障碍电梯和提示盲文标牌的分别为9.2%、3.1%和2.2%,有路口语音辨向器的比例为1.2%。4.接受走访慰问活动情况有38.7%的残疾人接受过政府、社会团体到家的走访慰问活动,未接受过的占61.3%。在城市中,有45.8%的残疾人接受过政府、社会团体到家的走访慰问活动,农村中为36.5%。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知晓率。有55.1%的残疾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不知道的比例为44.9%。在城市中,有58.9%的残疾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农村中为40.5%。一年中,有14.7%的残疾人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有85.3%的残疾人未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一年中,城市中有21.5%的残疾人参加过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农村中有12.5%。6.法律需求与服务情况。在接受监测的残疾人家庭中,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比例为21.3%。其中,接受过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比例为4.8%。在接受过法律服务的残疾家庭中,对提供的法律服务感到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为84.4%,感到一般的占14.7%,不满意的为0.9%。在有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家庭中,接受到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为31.7%; 在接受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监测残疾人家庭中,对提供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感到非常满意或者满意的比例为84.5%,感到一般的占15.5%,不满意的0。


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分析报告

    一、全国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指标体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七大又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残疾人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参与者、受益者,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度最大的一个群体。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指标体系难以将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相关目标直接纳入其中,而且国家指标的平均数很可能会掩盖残疾人状况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监测指标体系基础上,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保障,建立一套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指标体系,以监测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法规政策和加强管理服务,形成特殊保障机制,推动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道共奔小康社会,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召集各方面专家组成课题组,在国家统计局制订的《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基础上,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论证和实地监测检验,建立了一套《全国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依据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残疾人状况监测指标,结合中国残联2005年设计的残疾人小康指标体系完善而成,该体系包含残疾人生存状况、发展状况和环境状况等三个方面17项指标。

    (一)生存状况。指狭义上的生活质量,是整个指标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直接反映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是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的前提。它包括残疾人的收入、消费、住房和婚姻状况等。监测指标有: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适龄残疾人在婚率。

    (二)发展状况。是整个指标体系中最能体现残疾人特殊性的部分,涵盖了残疾人工作的主要方面。它包括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的事业发展情况,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反映了残疾人当前最迫切的需求。监测指标有:康复服务覆盖率、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城镇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农村残疾人合作医疗覆盖率、百户残疾人家庭电话拥有量、百户残疾人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百户残疾人家庭家用电脑拥有量、社区活动参与率。

    (三)环境状况。是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重要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残疾人事业的法制环境、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无障碍环境等,它们为残疾人生存、发展提供环境保障。监测指标有: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的满意率、社区服务覆盖率、法律服务满意率。

    二、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监测结果

    (一)总体评价

    建立残疾人全面小康监测指标体系,目的是对残疾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进行监测与评价。

    2007年度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分析报告是在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对本年度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进行的分析。监测及分析依据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残疾人状况监测结果(以下统称2007年度)。监测表明,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为46.5%(见表1)。在监测指标体系的17个指标中,有8个指标实现程度在50%以下,有9个指标超过了50%,其中6个指标实现程度在70%以上。这表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之下,通过残疾人事业二十多年的发展,残疾人的整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相当多残疾人的贫困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实现残疾人达到小康生活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国家统计局监测显示,2006年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为69.1%(参见表2),比全国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高出22.6个百分点。虽然两套指标体系不完全相同,但也能反映出一定的差距。

    (二)残疾人生存状况亟待改善

    在监测指标体系的三个方面中,生存状况实现程度为51.1%。

    其中,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权重最大的指标。监测表明,2007年度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程度为32%。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全部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8.03%。其中,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2.6%,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占全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6.5%,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37倍。这表明城乡残疾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以及残疾人的收入水平与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差距较大。从医疗保健支来看:2007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127.2元,是全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82倍;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465.1元,是全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2.43倍。从消费支出结构来看: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0.55%,比全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比重7.14%高出13.41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6.66%,比全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比重6.77%高出9.89个百分点。无论是城镇残疾人家庭,还是农村残疾人家庭,医疗保健支出在残疾人家庭消费支出中所占份额都非常大。从交通和通信支出来看:2007年度,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交通和通信支出为327.04元,占全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交通和通信支出的28.51%;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交通和通信支出为177.15元,占全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交通和通信支出的61.35%。残疾人家庭出行和通信支出普遍低于一般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最重要指标之一。2007年度,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6.74%,与全部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9.8%相差很大。其中,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3.78%,与全部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5.8%相差甚远;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7.73%,与全部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43%也有一定的差距。2007年度,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为61.4千瓦小时,仅占全部居民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249.4千瓦小时的24.6%,显示残疾人家庭消费水平,特别是家庭电器化水平不高,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差较大。2007年度,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19.3平方米,占全部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4.4平方米的79%,说明政府出台的危房改造、廉租房政策有成效,但残疾人住房水平与整体平均水平还有差距,有待进一步改善。2007年度,适龄残疾人在婚率(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为63.5%,与全部适龄人口在婚率84%相差较大,其主要原因是残疾人离婚率,特别是丧偶率高于全部适龄已婚人口。

    (三)残疾人社会发展还不够充分

    监测表明,2007年度,残疾人发展状况实现程度为34.7%,在生存状况、发展状况、环境状况三个方面中,其实现程度是最小的,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显示残疾人的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上相对落后。2007年度,残疾人康复需求服务覆盖面仅达19%,离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90%的目标,差距很大,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总体上是低水平、低层次的。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高达10.6%,实际失业率远不止如此,这不仅直接影响残疾人的生活,也限制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程度。在社会保障状况方面,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近年来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参保率较高,达到84.4%,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两个百分点;城镇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为24.4%,低于全国总体水平43.4%,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残疾人信息化水平方面,每百户残疾人家庭拥有电话和彩电分别为82.6部和70.8台,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8.8部和110.5台。每百户残疾人家庭拥有家用电脑仅4.1台,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2.3台。在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方面,2007年度参与率为24.8%,说明还有许多残疾人还没有真正走出家门,融入社会。

    (四)残疾人环境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测表明,2007年度,残疾人社区服务覆盖率为14.3%,说明还有相当多的残疾人没有得到社区服务。在对社区无障碍环境的满意程度进行调查时,有67.4%的残疾人回答,其中满意的残疾人占48%,还有32.6%的残疾人对无障碍满意度情况没有回答,显示无障碍宣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残疾人为21.23%,实际得到结果服务的为4.78%,其中对提供的法律服务非常满意和满意的占84.37%。

    附件:

    1.2007年度全国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结果

    2.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结果

    3.全国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指标体系

    4.全国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指标简要解释

    附件4

全国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指标简要解释

    1. 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是指残疾人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本指标是根据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城、乡残疾人常住人口比重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结果。其计算方法为: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 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残疾人人口比重+ 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1 - 城镇残疾人人口比重)

    2. 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恩格尔系数是指食物支出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对相关并互补的指标,分别从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两个方面反映生活的状况。本指标是根据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以及城、乡残疾人常住人口比重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其计算方法为: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城镇残疾人人口比重+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1-城镇残疾人人口比重)

    其中:

    城镇(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城镇(农村)残疾人家庭食物支出 城镇(农村)残疾人家庭生活消费总支出×100%

    3. 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

    是根据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以及城、乡残疾人常住人口比重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

    生活用电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电。不包括家庭和个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量。

    4.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是根据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钢筋砖木结构住房面积的加权平均计算而得。其计算方法为: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 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使用面积 × 城镇残疾人人口比重+ 农村残疾人家庭钢筋砖木结构人均住房面积×(1-城镇残疾人人口比重)由于农村住房还有一部分不是钢筋砖木结构,住房质量比城镇简陋得多,达到城镇简单住房设备水平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农村采用钢筋砖木结构人均住房面积来反映居住水平。

    5. 适龄残疾人在婚率

    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在婚有配偶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所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残疾人总数的比率。

    婚姻状况对于残疾人而言,不仅直接反映情感生活的丰富程度,也体现获得家庭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的水平。国外有研究表明稳定的家庭和社会支持有助于提高残疾的主观幸福感,相反,长期的生活和劳动能力缺陷也会影响婚姻质量。由于在残疾人的年龄结构上,低龄残疾人人数(特别是15-20岁)相对较小,与健全人无法形成对比,所以本指标所指的残疾人,限定在法定婚姻年龄内。

    6. 康复服务覆盖率

    是指已享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的比例。

    康复服务覆盖率=已享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 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100%

    康复服务包括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机构获得康复医疗、用品用具配用、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和转介服务等。

    7. 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指6-14岁学龄残疾儿童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人数占同龄残疾儿童人数的比率。

    8. 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

    是指期末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的残疾人总数与期末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数之和的比重。城乡失业残疾人数只统计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目前失业的残疾人。

    9. 城镇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覆盖率

    是指已参加三大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失业保险)的城镇残疾人数占应享受三大保险残疾人数的比重。

    10. 农村残疾人合作医疗覆盖率

    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农村残疾人总数的比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现阶段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与农村低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农民的三大社会保障支柱。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

    11. 百户残疾人家庭电话拥有量

    是指每百户残疾人家庭平均拥有自费或公费装配的固定电话、小灵通和移动电话(含小灵通)数量。以单独使用的号码为计算数量,不包括房间内部联接的分机。

    12. 百户残疾人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

    是指每百户残疾人家庭平均拥有彩色电视机数量。本指标反映残疾人的信息化水平。

    13. 百户残疾人家庭家用电脑拥有量

    是指每百户残疾人家庭平均拥有家用电脑数量。

    电脑是信息时代最具有代表性的技术产品,同时也是文化交流和传播的重要载体。家用电脑的普及程度是反映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相近指标有很多,如电视机、收音机、电话、手机、家用电脑、上网人数、报刊杂志、出版图书等,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家用电脑将越来越具有代表性。

    14. 社区活动参与率

    是指参加社区(包括农村社区)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以及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全部残疾人数的比例。

    本指标直接反映残疾人社会参与的广度。社区是残疾人走出家庭、融入社会的主要场所。

    15. 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的满意率

    是指对城镇无障碍环境(包括设施无障碍和信息无障碍)满意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全部残疾人数的比例。

    无障碍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重要条件,残疾人作为无障碍环境的使用者和主要受益者,其主观评价反映无障碍环境的水平,也反映对政府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认可程度。

    16. 社区服务覆盖率

    是指得到社区提供各项服务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全部残疾人数的比例。

    社区是除了家庭以外,残疾人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本指标反映残疾人社会服务水平和残疾人工作社会化水平,也反映和谐社区建设的水平。

    17. 法律服务满意率

    是指对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满意的残疾人数(不能作出回答的可选一名亲属代替)占辖区内全部残疾人数的比例。

    本指标反映残疾人及其亲属感知残疾人的权益受到保障的程度,反映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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