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贯彻落实国办19号文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07-16 16:09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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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就业创业保障。

1.通过贴息贷款开发残疾人扶贫项目、建设残疾人扶贫基地等多种途径帮助农村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

2.认真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帮助和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稳定发展。

3.加大实施残疾人就业扶助政策力度,完善并落实超比例安排、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鼓励补贴政策。

4.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力度,不断完善覆盖全市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方便残疾人就近获取就业服务信息,办理求职登记。

5.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

6.积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

山西省: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劳务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

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增强服务能力,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辽宁省: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与保护残疾人就业的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对摊位费、租赁费给予适当减免;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浙江省:

“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行动。采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残疾人创办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等形式开展帮扶。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其中省级资金每年扶持就业创业的残疾人达到1万名以上。争取到2012年,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对象和贴息帮扶的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创建100个省级扶贫基地,其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

安徽省:

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2012年底前,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规范服务内容。建立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窗口和信息。采取开发专营岗位、贷款贴息、建立创业示范基地、设立创业奖励扶助资金等手段,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通过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就业等形式,重点解决一户多残、重度残疾和零就业残疾人家庭人员的就业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工疗机构、庇护工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残联要强化对用人单位残疾人用工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实施《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本人和家属优先推荐就业。加大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力度,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省、市、县三级资源共享。

山东省:

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以及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收制度。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规定。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五统一”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业,实施“万名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师培养工程”.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河南省:

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贯彻执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面达到90%以上,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规范;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发展较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职责范围,培训经费逐年增加。

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盲人按摩事业有较大发展,经过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率达到95%以上。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符合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要求,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业务流程规范,服务职能完善,信息化建设成效好。

湖北省: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广东省: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突出服务残疾人的特性,按规范化标准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和辅助性、庇护性就业。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个性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水平,拓宽就业渠道。(省残联牵头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地级以上市要积极创新,成立可集中安排较多中、重度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非营利性生产(服务)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办理)

培养残疾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创业“一条龙”服务,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书报亭、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保管站、社区服务点等公益岗位优先提供给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就业。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配备镇街、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省残联牵头会省地税局办理)

广西:

保障残疾人就业。依法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在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经费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创办以上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合从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创业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从事饮食行业的残疾人,免收健康体检费用。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机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重庆市:

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应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对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完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提高残疾人受益面;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范管理,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区域间、城乡间平衡发展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同等条件下,在土地使用、物资保障、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全市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社会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用水执行城镇居民用水价格。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兴办微型企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保护政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市和区县(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贵州省: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深入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单位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加快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注重残疾人职业能力培训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陕西省:

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建立残联年审、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机制,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提高残疾人受益面。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县(区)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残疾人的专产、专营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创业保护政策措施。对已申领《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创业残疾人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技术指导、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等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10%左右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盲人按摩技术职称评定,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甘肃省:

构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制定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残联审核、财政代扣、地税代收保障金征收工作。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可安排用于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和其他福利性单位,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政府公共项目和活动要优先选择其产品或服务。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要安置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扶助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大学生。对吸纳残疾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对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委托并指导有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加快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新建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示范、指导、服务作用。加强残疾人社会培训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技术水平,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各级残联及人社部门每4年共同举办一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监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新疆:

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各地要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在“十二五”期间,每个地(州、市)都要扶持一个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

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创业保护政策措施。对已申领《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创业残疾人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开业指导、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各地要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等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依法建立和完善征缴机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各类大中型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要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拓展残疾人受益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各地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有独立的服务场所,人员、编制合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完善自治区、地(州、市)级盲人按摩行业指导机构,做到人员、岗位、经费有保障。加强盲人按摩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资格认定,规范盲人按摩技术职称评定,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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