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07-16 16:16 来源: 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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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对象,在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实施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从2009年到2011年,对招用残疾人一年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岗位补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岗位补助;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现有奖励政策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每超过1人再给予3000元岗位补助。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要逐步安排特定产品由福利性企业专产专营。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完善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资金扶持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加强对农村和山区残疾人的劳动扶持,制定专项扶持措施,优化扶贫助残基地和扶持项目的配置,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民俗旅游业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出台针对农村残疾人家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提高其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灾后自救能力。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服务制度,引导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和残疾人需求,免费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发展盲人医疗按摩和保健按摩事业。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搭建残疾人手工艺品展销平台,带动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实现就业。

天津市: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改进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和保障金征缴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公开招考公务员时,对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报考、录用。鼓励用人单位安排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就业,安排盲人、智力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一名按两名计算。

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置符合我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比例的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开展残疾职工技能培训给予政策性补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确保每个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加强管理、服务和扶持力度。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安排给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通过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提高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新办贸易市场将一定比例商铺优先优惠安排给残疾人经营。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残疾人在生产经营中雇请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在30%以上的,逐步加大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

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服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规划和职责范围。为残疾人开展针对性强、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切实加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开设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河北省:

实施残疾人就业工程。各级政府要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纳入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对于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积极支持社会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等部门要鼓励支持有按摩业务的单位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对符合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盲人免收各种费用;对个体经营者按60%比例安排盲人就业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减免各种税、费。机关考录公务员,符合国家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以及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对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报考者,凡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应与其他报考者一视同仁,择优录用。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并优先提供残疾人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3年内全省新安排残疾人就业3万名。

山西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为残疾人就业创业给予倾斜。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专产专营项目,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工作,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同时,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加大征收力度,加强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

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员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残疾人。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购买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由残联会同劳动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岗位,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全区每年至少对万名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认真做好全区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认真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并纳入失业登记统计范围。各级人才资源劳动力市场要向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残疾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相关政策支持。

辽宁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和服务。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残疾人,在5年内基本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安置比例。达不到安置比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比例100%;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企业(独资、合资、私营、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等),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场所和人才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适当减免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在人员录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鼓励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要根据残疾人能力和特长设置适合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和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障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享受各项平等权利。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福利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作为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积极扶持其创业带动就业。政府、街道新办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对摊位费、租赁费给予适当减免。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盲人按摩机构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推进盲人按摩工作,确保并规范按摩行业吸纳更多盲人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成功率挂钩的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定单式培训的方式,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各类技能培训。

吉林省:

保障平等就业权利。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经济组织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添置必要设备和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单位,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加强就业培训和服务。5年内在全省范围建立和培育50个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300个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每四年举办一次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各级财政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按规定给予补贴。

完善就业保障政策。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辅助性工场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和服务,优先提供给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或残疾人专产专营,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发展资金,要向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倾斜。省、市(州)两级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

黑龙江省:

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招考录用公务员及事企单位人员时,对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报考、录用。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人、盲人、智力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置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应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要加大管理、服务和扶持力度。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由残疾人福利单位、公益单位和残疾人专产专营,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通过创业培训、就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提高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能力和灵活就业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新办贸易市场将一定比例商铺优先优惠安排给残疾人经营。凡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等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规划和职责范围,加强与各级残联合作,为残疾人开展针对性强、多层次和多种类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切实加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开设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

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授权同级残联负责管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缴纳。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99年第2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上海市:

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坚持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的性质、特点,有计划地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探索建立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等有效方式,提供特殊的就业援助,促进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等特殊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岗位或行业。进一步完善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就业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分类解决不同就业能力残疾人的集中就业问题。鼓励发展服务性行业福利企业,推进新型示范福利企业建设。制定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操作性措施。研究确定适合残疾人专产的项目。建立残疾人托管载体,对退出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进行托底安置或再就业培训,分类推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再就业。建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开展假肢矫形师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金融、信贷、土地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注重培养残疾人职业能力。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进一步开展残疾人定向培训,加强对已就业残疾人的劳动培训。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将残疾青年纳入青年职业见习范围,开发适合其特点的见习岗位,提升综合职业素质。

江苏省:

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落实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除岗位特殊需要外,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招残疾人。确保残疾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就业单位。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列为残疾人庇护工场专产和专营,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健全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抓紧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率挂钩、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性。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辅导。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助对象,确保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完善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浙江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地税部门代征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市、区)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残疾人庇护工场的专产、专营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专产、专营的产品或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凡具有一定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被列入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组织和推动残疾人异地就业,帮助欠发达地区残疾人增加收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安徽省:

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监管力度。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福建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实行地税征收,部分省级统筹。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让求职残疾人普遍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

江西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监管、使用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落实补贴政策。各级残联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并负责对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验收。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积极安置残疾人,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限制性条件。残疾人符合公务员录用或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录聘。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对招用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企业,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管部门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向的残疾人,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要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供水、供电部门在水、电收费标准上予以优惠。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实行保护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制定和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山东省:

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出台配套法规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或确定其专产专营。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要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规划建设的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切实将国家和省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残疾人“百千万就业创业工程”,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基地建设,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脱贫致富能力。

河南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其工作目标;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征收部门催缴无效的,可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规定用途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残疾人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实行小额信贷扶持,对符合规定的可免收或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同等条件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技能。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残疾人纳入本部门职业培训范围,其所属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实行减免费用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湖北省: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加强监管。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优先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残疾人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中,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

湖南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将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通过采取政府担保贴息贷款、依法减免税费、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专产专营等措施,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政府新开发的服务行业公益性岗位,要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给残疾人就业。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定期组织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残疾人积极、主动提高职业技能。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力度,规范资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指导等方面,提高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建设,全面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广东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地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地政府制订政策或出资扶持、开发的书报亭、电话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岗位,应有较大比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地级以上市残联要举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实施“助残春风行动”计划。从多方面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依托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建立一批残疾人就业基地,组织困难地区农村残疾人转移到基地就业。在广州、揭阳、茂名、韶关等地分别建立4个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工业生产就业培训基地,承接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依托各级技工学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在全省建立10个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扶助体系。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依法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合从业。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并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将残疾人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解决好“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的就业问题。各市要建立残疾人庇护工场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加快自治区残疾人庇护工场建设。依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力度,通过财政部门代扣和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等手段,完善征收机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职业康复和个体就业、集中就业需求给予扶持。

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等服务。鼓励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并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免费为未就业残疾人托管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积极开展适应用工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针对城镇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让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要加快自治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整合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技能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并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设施等。

海南省:

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率先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和政策,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一定比例优先招录残疾人。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5%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设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由市县财政给予经费扶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给予优先办理,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税务部门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推荐就业、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提高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切实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重庆市:

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把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考核。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和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要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和残疾人比例核查工作。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将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和政策扶持。对残疾人自愿自主创业的,要在免收项目审批、证照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残疾人综合就业能力。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四川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新建彩票投注站、邮亭等,在满足经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置残疾人从事经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拓宽使用渠道,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及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搞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贵州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制,加大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力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认真执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盲人医疗按摩职称评定机制和保健按摩职业技能鉴定机制,促进盲人按摩市场健康发展。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不低于1.5%的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制定和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重点提供就业援助。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力度,努力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根据国家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实际,制定和完善针对我省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积极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制定减免农村残疾人各类负担的特惠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云南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和残疾人就业比例核查工作。鼓励和扶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立足自身优势,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业,促进盲人按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盲人稳定就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对残疾人的培训工作,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列入就业再就业、阳光培训工程、雨露扶贫工程等培训计划。同时,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县级政府每年至少为残疾人举办两期职业技能培训。全省每年城镇至少新增残疾人就业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90万人。

西藏自治区:

采取残疾人就业保护措施,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吸纳残疾人就业没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防护条件,在残疾人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先进、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退休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时,要优先为残疾人职工安排适宜的工作。确因生产技术条件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妥善做好重新安置工作和解决其基本生活。破产企业对残疾职工的遣散费必须高于其他职工,提高幅度应不低于20%,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市)各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在总量中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3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给予优惠:1、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营业场地;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对残疾人申请的各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残疾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对符合现行担保贷款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3、依法减免下列税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组织或助残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证明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批,所接纳的用于助残的社会资金和物资捐赠,免收所得税。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接受的国际捐赠物品,按程序报请减免关税;对于援建的服务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我区的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4、按照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机构应当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把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失业、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残疾人联合机构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时,要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适用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残疾人需求,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陕西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执行和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创业保护政策措施。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农村扶贫的重点对象,大力扶持残疾人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种养业和多种经营等,帮助他们增加收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积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将残疾人大学毕业生等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

甘肃省:

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和扶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新录和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财政代扣政策,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保护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就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要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帮助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制定农村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多种经营和外出务工。

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使残疾人掌握技能技术,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水平。

青海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有计划、有重点按年度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到“十二五”末,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技能培训,绝大多数实现持续稳定就业。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代扣和征缴制度,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录用中不得设置歧视条件和要求,拒录残疾人。鼓励和扶持社会各方面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牧)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扶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认真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残疾人个体创业的,可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全部优惠政策。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稳定收入的,在6个月内继续享受原有低保金。建立盲人按摩职业资格认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引导盲人按摩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认真开展残疾人就业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

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资金扶持、税费改革、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促进残疾人就业。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总体规划,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在享受相关普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特殊的优惠政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落实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适宜的工作岗位,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落实就业促进政策,扶持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推进就业促进服务,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盲人按摩院(所)。兴办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安排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就业。充分利用高、中级职业技术院校的培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激励广大残疾人钻研技能、岗位成才。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致富增收的能力。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加大税务部门征收工作力度,实现应收尽收。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县(区、市)为基础的扶助残疾人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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