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办理内容】
(一)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将经营范围缩减至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二)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范围取消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提交文件】
(一)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书;
(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旅行社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告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