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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5日   来源:国家林业局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时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3、出口合同或协议:

    商业性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须提交合作研究等有关协议、工作方案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代理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出口协议;

    4、证明其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票等;

    5、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包括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等。

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