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审批类型:审批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规章:《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05年9月27日公布)。
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报送材料目录: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首次引进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引进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引进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和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
5、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包括引进种类、数量、引种试验地点、饲养条件、技术路线、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
7、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表格下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国家林业局
联系方式:010-84238613
办理地点情况: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
办理结果公开:办理结果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