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审批类型:审批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办理条件:
申请人资格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一)违反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二)出口野生动植物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用伪造、虚假材料申请物种证明的;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被认定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本物种和其它相关物种野外种群的生存造成危害的;
(五)对于活体野生动物,其空运条件不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活体动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的;
(六)申请人涉嫌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正在接受调查的;
(七)申请人已被暂停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活动的;
(八)申请人未履行配合发证机关完成实地调查或物种鉴定等法定义务的;
(九)安置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设施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导致对动物的伤害或造成动物逃逸的;
(十)未按规定在完成进出口活动后将物种证明返还联返还发证机关的;
(十一)申请人自行放弃申请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实施许可的地理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物种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申请表。物种证明申请表可用打印机打印或工整书写,防止发生误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2)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3)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提交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交委托书。
4、物种成份含量表和说明书。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商品,须提供所涉商品的野生动植物成份含量表、外包装说明书等材料。
5、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的,须提交运输、引进管理计划及相应设施说明材料。
6、来源证明。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的,须提供其来源合法性的证明。
7、进出口报关单证。再出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野生动植物的,须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且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及附有可以证明物种名称、数量、单位等信息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省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适用于以下情形:
(1)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植物或其产品。
(2)进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名的外来物种活体。
9、进口非CITES公约附录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从事商业性贸易时,需提交上述证明书之一。
1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表格下载: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申请表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填表说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10-84238896
办理地点情况: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
办理结果公开:
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cites.gov.cn>为您服务>网上咨询
项目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