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审批类型:审批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规章:《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办理条件:
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报送材料目录: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
①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②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③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④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⑤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⑥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
表格下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国家林业局
联系方式:010-84238613
办理地点情况: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
办理结果公开:办理结果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