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设定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
办理条件: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办理程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办理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目录: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3)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4)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表格下载: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仅供参考,具体申请表格,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联系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情况:由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办理结果公开:由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