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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项目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实施机关】当地税务机关

【审批类型】税务行政许可

【审批内容】印花税票代售

【依据及全文】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另外,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也对印花税票代售作了原则规定。

【办理条件】

    1.代售人应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 

    2.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核准后,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3.待售户所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挪作他用。

    4.待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税款,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代售户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

【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报送材料目录】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表格下载】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各地方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电话。

【办理地点情况】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地址。

【办理结果公开】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网址。

【常见问题解答】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定期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