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报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