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备材料:
1、书面报告;
2、可行性论证方案(性质、规模、结构、展览面积、基本陈列内容、拟投资额及开馆后资金来源);
3、馆址使用权证明;
4、新馆设计图(平面、立面和效果图);
5、库房及展览场地达三级以上风险防护安全设施和保安措施证明;
6、基本陈列方案(文字、设计图);
7、展出文物明细表。
申办程序:
1、现场查看;
2、文物处提出初审意见;
3、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