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联设立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统称“专门协会”。专门协会是在同级残联领导下,按残疾类别设立的群众组织,是残联的主体协会和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国专门协会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各级专门协会以“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更加活跃”为指导,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组织建设得到加强与完善,试点工作全方位推进;各级专门协会配合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和残联中心任务,代表残疾人的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密切残疾人与残联的血肉联系,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丰富残疾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生活,提高残疾人素质,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