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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改失业保险基金为“单提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1日   来源:新疆日报

    记者从4月10日召开的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从今年开始,新疆自治区将改变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办法,以提高效率,方便操作,更加充分地发挥该项资金在促进新疆自治区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

    据了解,当前新疆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的是“双提法”,一是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和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下,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提取促进再就业资金,二是将失业保险基金原用于支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调整用于就业再就业资金,从2006年起,以2004年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额为基数,按15%的比例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三年不变。

    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黄昌元在座谈会上说,“双提法”采用两个基数、两个比例提取再就业资金,不但不便于操作,而且部分地区因征缴额有限而提取数额低,地方财政难以安排资金,无法满足当地就业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全面调剂和支持各地的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

    自治区决定从今年开始,将“双提法”改为“单提法”,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都以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为基数,按10%-15%的比例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入就业再就业经费。据介绍,自治区区级提取的资金并入就业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区级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对困难地区进行调剂,重点用于南疆三地州的就业再就业经费补助。(记者 冯瑾、许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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