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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可付房租 10月1日起实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6日   来源:解放日报

    今年10月1日起,上海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这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公布的《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通知中作出的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符合第(一)项的,应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符合第(二)项的,应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符合第(三)项的,应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如,对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对于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记者 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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