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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云政发〔1999〕18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东郊大石坝地区,北至贵昆、昆石公路,东到民办科技园,西至昆洛铁路,南至地矿局汽修厂、大羊甫村、小板桥一线,规划范围总用地9.8平方公里。

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昆明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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