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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1999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为便利澳门特别行政区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人员往来,从1999年12月20日起,目前可免办签证进入澳门的国家及地区的人员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原则上继续给予免办签证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的规定,给予免办签证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非免办签证国家人员申办赴澳签证的具体办法,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并予公布。

外国人前往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需办理签证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签证,办理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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