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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

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


国函〔2000〕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市撤销番禺、花都市设置番禺区和花都区的请示》(粤府〔200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番禺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以原县级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海傍西路。

二、同意撤销县级花都市,设立广州市花都区,以原县级花都市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华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不增加人员编制。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省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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