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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

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


国函〔2000〕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黄浦区、南市区建制建立新的黄浦区的请示》(沪府〔2000〕19号)收悉。同意撤销黄浦区和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南市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九江路。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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