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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

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


国函〔2000〕6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请示》(川府〔1999〕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二、巴中市设立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政区域为巴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巴州镇。

三、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巴中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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