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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

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


国函〔2000〕8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贵池区。

二、池州市设立贵池区,以原县级贵池市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江南路。

三、池州市辖原池州地区的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新设立的贵池区。

池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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