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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1999〕148号   

安徽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1999〕30号、豫政文〔1999〕3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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