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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1999〕150号   

四川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黔府呈〔1999〕1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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