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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审批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的请示》(粤府函〔1998〕4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华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深圳市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深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行政辖区2020平方公里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强化特区的中心地位。要以特区为中心,以西、中、东三条放射发展轴为基本骨架,形成梯度推进的“带状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要切实保护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地带,防止连片发展。

要按照有关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市域土地利用进行综合控制与引导,尤其是对“已推未建设”的234平方公里土地要合理整治和利用。市域土地利用要有利于严格保护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村镇要集中建设,严格控制分散开发。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全市总人口要控制在42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2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要控制在43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80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建立以国际港口、国际机场、现代化客货口岸和场站为枢纽,以高速公路、铁路、水运为框架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要认真解决好口岸的交通问题,考虑口岸建设的需要,给口岸发展留有足够的余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以地面公共交通为主体、客运轨道交通为骨干、各种交通工具协调发展的客运交通体系。要严格控制摩托车的发展。要建设节水型城市,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潮、防风、防震、人防以及防核辐射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要高度注意核电设施的安全问题,确保足够的隔离带。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坚持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保障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逐步形成城市生态良性循环机制。海岸线的利用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兼顾的原则,搞好统筹规划。要加强填海区海洋生态的研究,认真解决好填海引起的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要加强主要河流、水库、湖泊、近海等水体的保护,尤其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生态控制措施,全面治理因过度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完善各种绿地系统,大力保护和改善市域自然生态环境。

七、努力创造鲜明的特区城市特色。要通过城市设计,创造具有时代特征、亚热带风光和滨海城市特色的城市形象。要形成以山水为背景,郊区山林、近郊公园、城市公园、道路绿化和组团隔离绿带相联系的绿地系统,并与深南大道、福田中心区中部轴线及滨海大道等共同构成城市景观系统。对高层建筑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梧桐山等城市背景山体要进行植被培育,保护山体轮廓线不受破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深圳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等各层次规划,深化有关的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深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深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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