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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

宜昌市夷陵区并调整宜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昌县设立夷陵区的请示》(鄂政文〔2000〕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以原宜昌县的行政区域(不包括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为夷陵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小溪塔镇。

二、将原宜昌县的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划归宜昌市点军区管辖。

夷陵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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