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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

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


国函〔2001〕50号  

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州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甘政发〔2001〕1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我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方案的请示》(青政〔200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省(自治区)边界线交会点起,界线向东北沿阿尔金山脉分水岭经3725、3521、3640高程点、3624.9三角点、3473、3396、3416、3568、3261(山隘)、3534、3700高程点、特克·阿索山隘(3361高程点)、3821、3921、3881、4007、3914、3800高程点、加布萨拉苏山隘(3707高程点)、4021、4116、4107、4141、4080、4621、4562、4521、4361、4576、4315、4837高程点、4922.2三角点、4847高程点至4921高程点,转向南沿分水岭经4423、4442、4382高程点至3742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南沿分水岭行约3330米,转向南直线至3305高程点,再直线到2890.3高程点,再直线行约5170米到2818.1三角点,转向南偏西南直线行约750米到小路与公路交叉处,转向东偏东南沿公路中心线经丁字口至2863.2三角点东北公路相交处,转向东南直线行约1900米至2854.8三角点,转向东南直线行约9000米至苏干湖内点(坐标:X=4304150、Y=16572300),转向东直线至点(坐标:X=4304200、Y=16576680),转向南直线至点(坐标:X=4299600、Y=16576680),转向西偏西南直线行约10000米至干河床,大体转向南偏东南沿干河床行约7350米,转向东南行约420米至3382高程点,转向东南直线至3307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南直线至3263高程点,再沿小路中心线经3231.4水准点、3212高程点、3141.8水准点、3120高程点至3080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北直线至3088.3三角点,再直线至2869高程点,转向东沿小路中心线经2874、2886高程点到敦格七道班公路与小路的交汇处,转向南偏东南沿敦格公路中心线行约49300米到坐标为X=4247560、Y=16635600的敦格公路中心点,转向东偏东北沿科克塞尔山分水岭经4121、4133、4407、4538、4325高程点、4266.8三角点、4113、4036、3978、3993高程点到4834.0三角点,大体向东沿分水岭经4690、4952、4591、4971、4989、4921、4687、4713、4824高程点、达很达坂山隘(4421高程点)、4617、4597、4661、4845、4914高程点、霍腾达坂山隘(4569高程点)、4541、4700、4735、4803高程点至4492高程点(山隘),大体转向东沿吐尔根达坂山分水岭经5141高程点、5157.1三角点、4688、4980、5054、5242高程点、5136.9三角点、5226、5262、5183、5024、5280、5320、5310、5330、5336、5245、5294、5412、5300、5158、5301、4959、5362、5447、5276高程点到哈尔腾蒙克(5335高程点),大体转向东南沿哈尔腾蒙克山分水岭经5176、5342高程点到吐尔根达板山隘(4829高程点),再沿喀克图蒙克山脉分水岭经5292、5331、5363、5263、5244、5332、5305、5445、5362、5322、5323、5381、5441、5577、5437、5421、5414、5442、5530、5336、5450、5416高程点到5435高程点,转向北沿分水岭经5568、5530、5630高程点行约5670米,转向北偏东北直线经5147高程点至4862高程点,转向东北直线到4532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北直线到4488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南直线到4423高程点,再直线到4424高程点,再直线到4203高程点,折向北直线到4301高程点,转向北偏西北沿野牛脊山分水岭经4369、4347、4325、4262高程点然后下山到时令河与大哈勒腾河交汇处,转向北沿时令河中心线经4177高程点至时令河与小路交汇处,沿小路向北行至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分界处(坐标:X=4257820,Y=17298270)止。

上述界线已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0、1975、1976年出版的1∶10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10—46—44、10—46—29、10—46—30、10—46—31、10—46—45、10—46—57、10—46—58、10—46—59、10—46—60、10—46—71、10—46—72、10—47—50、10—47—61、10—47—62,原国家测绘总局1959年出版的1∶10万比例尺地形图,图号为J—46—43(见附件)。界线走向文字说明中涉及的地理名称和高程点是附图上标注的,点位坐标是从附图上量取的平面直角坐标,两点之间的距离是从附图上量取的平面距离。以上界线走向以附图为准。

二、两省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决。要做好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市)和乡(镇)干部的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边界地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对于无视国务院决定,挑起新的事端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附件: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的附图(该附件的复印件只发甘肃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各一份)。

国 务 院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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