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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67号  

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吉黑两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吉政文〔2001〕5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吉林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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