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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78号  

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冀政〔2001〕1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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