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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

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批复


国函〔2001〕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请示》(宁政发〔2000〕12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固原地区和固原县,设立地级固原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原州区。

二、固原市设立原州区,以原固原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三、固原市辖原固原地区的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新设立的原州区。

固原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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