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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二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主要职责

(一)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秘书处设4个职能部门。

(一)行政事务部。

负责机关的文秘工作;负责理事会会议、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草拟规章制度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外事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

贯彻执行基金有关财务等管理办法;对基金的筹集、支出进行核算;负责票券保管;对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进行统计,编制定期财务报表,起草会计报告。

(三)投资部。

向理事会提出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建议,负责项目及风险研究;选择并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法规及监管部。

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承办与基金运作有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三、人员编制

理事会由理事长(正部级)、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共16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理事由国务院聘任(不占用编制)。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出人选,报国务院备案。

核定秘书处财政补贴事业编制50名(以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其中,含正、副秘书长各1名,部门领导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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