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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

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函〔2000〕76号  

贸促会、外经贸部:

贸促会《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贸促展览字〔2000〕第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外经贸部后审批;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仍由贸促会会签外经贸部、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贸促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出国办展的审批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出国办展活动的管理;不能只批不管,更不能只抓出展不管效果。外经贸部要认真履行宏观管理职能,严格对出展组办单位资格的审查和出国办展工作的监督检查。贸促会和外经贸部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确保出国办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贸促会会同外经贸部制订印发。

二、各级外事、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展品、人员出国等手续。各出展组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出国办展。

三、各出展组办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出国办展方针,不能盲目追求办展数量,不得借机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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