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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

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


国函〔2001〕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盟建制改设呼伦贝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呼伦贝尔盟和县级海拉尔市,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海拉尔区胜利大街。

二、呼伦贝尔市设立海拉尔区,以原县级海拉尔市的行政区域为海拉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广场路。

三、呼伦贝尔市辖原呼伦贝尔盟的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和新设立的海拉尔区,原呼伦贝尔盟的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和根河市由内蒙古自治区直辖。

呼伦贝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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