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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

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44号  

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苏政发〔2001〕10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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