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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名称和印章的通知


国办函〔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即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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