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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

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区迁至柯桥镇的请示》(浙政发〔2000〕115号)和《关于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浙政发〔2000〕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绍兴县的斗门镇(不含新马山村、新合作村、新皇甫村、新孙端村、新豆姜村和新斗门村)、东浦镇、鉴湖镇、皋埠镇和马山镇划归绍兴市越城区管辖。

二、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绍兴市越城区迁至柯桥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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