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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规〔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通知》规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相应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各地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向农民收取的各种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项目。

(三)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四)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不再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村提留开支的村级有关费用按《通知》规定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进行清理,公布取消试点地区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和摊派。同时,对试点地区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其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向农民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水费已经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凡目前仍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根据上述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以减轻农民负担。

其它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四、今后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不得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五、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通知》规定精神,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财 政 部         

 委           

农 业 部         

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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