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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

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一时期以来,一些期刊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不遵守宣传纪律,刊登了一些有政治错误或带有错误思想倾向的文章,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违背了期刊出版方针和基本原则;一些期刊在出版时不能严格执行选稿、审稿制度的有关规定,刊登转载虚假失实内容的稿件,以讹传讹,误导读者,破坏和干扰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还有一些期刊不顾社会效益,片面追求发行量,大肆炒作所谓“社会热点”和渲染格调低下的社会新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上述情况在一些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和信息文摘类以及部分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中比较突出,应予重视。为了维护期刊的出版秩序,保证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更好的贯彻落实,保证期刊出版事业健康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的管理,对其稿件编辑、审核和刊发等环节,作进一步的管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二、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在出版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党的有关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对期刊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严禁在刊物上出现以下内容: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5)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的;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

(7)其他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和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的。

三、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刊发有关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政治问题的内容,刊发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政策的内容以及刊发涉及国家安全、军队、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编辑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稿件的编发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稿件刊发三级审核制度和总编辑、主编终审制度,对所刊登内容从严把关,杜绝一切隐患和漏洞,防止错误或违规文章的刊出和发表。

五、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在编发来稿时,必须认真核实把关,转载其他报刊和出版物内容,必须向首次刊发的出版单位或传播媒体详尽核实稿件来源情况,确定无误,方可刊发。对于有违党的宣传纪律或国家出版规定的内容,不得刊发转载。不得转载互联网上的信息。

六、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内容的稿件,须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刊发。

七、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应努力加强编辑部建设,不断提高各级编辑人员素质。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特别要注重提高有关编辑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理论素质,从而确保出版内容的政治质量,保证这类期刊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八、有关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领导,重视对所属期刊的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定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期刊的领导管理工作,落实对期刊的审读和管理,所管期刊出现问题,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须承担领导责任。

九、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的出版,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确定的办刊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办刊宗旨或专业分工范围;必须严格遵守一刊一号的规定,不得使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期刊或期刊的不同版本。

十、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

十一、时政、综合文化、信息文摘、学术理论类期刊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署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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