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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71日就职。

总 理  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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