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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 第 4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治理载重汽车及其改装车和农用运输车(以下统称载货类汽车)生产环节虚报瞒报实际载荷、大吨小标(指标定装载质量低于设计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的违法行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载货类汽车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

二、《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立即进行自查,并将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的车型及正确参数在2001年7月10日前主动向国家经贸委报告,由国家经贸委核准后予以更改。

三、《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载货类汽车生产经营。

四、《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产品,一经发现属大吨小标情况的,国家经贸委即从《公告》和《目录》中取消该型号产品,情节严重者,将该产品生产企业从《公告》和《目录》中除名。

国家经贸委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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