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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农村

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青政〔2002〕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取消“两工”的过渡期不超过3年,“两工”数量应逐年明显减少;应规定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上限控制标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补充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有关内容。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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