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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

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国函〔2002〕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三、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金城江区。原河池地区的县级宜州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河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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