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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


国函〔2002〕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阿拉尔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阿拉尔市,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尔。

二、阿拉尔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阿拉尔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东经81°5256、北纬40°5625起,向南偏西南至东经81°4423、北纬40°4408,再向南偏东南经塔里木河至东经81°5804、北纬40°2814,折向西沿塔南二干渠南侧3公里,经和田河、沿塔南总干渠南侧至上游水库,沿上游水库1.8亿立方米库容淹没线向北至北坝线,沿北坝线外侧100米向南偏东南至东经80°4403、北纬40°2717,然后向东略偏东北至阿克苏河,顺阿克苏河而上至阿克苏河拦河闸,再沿塔北总干渠而下,至东经80°3644、北纬40°3948,斜向东北方向至多浪水库北侧,沿多浪水库北侧至塔北截洪排,沿塔北截洪排北侧而下,折向东至起点。

阿拉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国 务 院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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