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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设立县级图木舒克市的批复


国函〔2002〕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图木舒克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图木舒克市,市人民政府驻齐干却勒。

二、图木舒克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图木舒克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东经79°2900、北纬40°0550起,向东南至东经79°3430、北纬40°0040,折向南偏东南至东经79°3630、北纬39°5400,折向西南经东经79°3300、北纬39°5130再折向西,经1082、1091、1087、1088米高程点、阿不根河、叶尔羌河北侧、达板山南侧、49团6连南侧、小海子水库库外引水渠南侧至东经78°4329、北纬39°3906,沿小海子水库5亿立方米库容淹没线以外150米至北坝,顺北坝外侧水渠向东北方向经水工团1连北部折向南,沿麻扎尔山西侧、南侧、东南侧山脚至公路,沿公路向北至东经78°5210、北纬39°4538,界线大体向北偏东北经东经78°5415、北纬39°4650、甘木里克河、永安坝水库西侧和西北侧、乌库麻扎山山脚、1100米高程点、宝尔塔哈山脚1116米高程点,再折向东略偏北,经1098米三角点至起点。

图木舒克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国 务 院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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