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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凤凰县列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1〕1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公布凤凰县城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湘政〔2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湖南省凤凰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凤凰县位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南部,1999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县县城所在地沱江镇已有一千多年建城历史,自古即为湘西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中心。现凤凰县县城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形成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湘西边墙、朝阳宫、天王庙等大量文物古迹保存完好,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三、凤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编制和完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凤凰县城市规划、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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